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
类别:普法课堂 时间:2017-8-16 8:15:57 稿源:本网 发布:sspf 阅读数:


宿松县一男子何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,结果将行人撞伤。交警来了后,一检测,发现何某某系酒后驾驶。近日,宿松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
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6年7月5日晚,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在宿松县工业园区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,22时许,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送朋友回家。行驶至宿松路汽车北站出口附近路段时,将前方行人蔡某撞伤。经鉴定,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/100ml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,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。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在庭审中自愿认罪,与被害人蔡某达成调解协议,赔偿了蔡某的损失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朱蕾)

 

法官提醒:一直以来,许多市民存在一个错误认识,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违法。实际上,不仅酒后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,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汽车、摩托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。各位市民朋友要养成良好的交通意识,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,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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